关于推行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线上审核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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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协会工作人员G
发布时间:2022-11-04 09:36:00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查和管理,优化政务服务环境,精简登记审核程序,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2号)《关于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合房〔2021〕17号)要求,现就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线上审核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请。在我市限购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合肥住房”线上申请新建商品住房普通家庭购房资格。刚需家庭、高层次人才家庭、职住平衡家庭和其他不便在微信小程序进行认购登记的购房人,可提供相应的资料到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中心进行登记,并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线上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购房资格。
(二)资格审核。通过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资格审核的购房人,赋予“购房资格码”(刚需家庭、高层次人才家庭、职住平衡家庭等资格在购房资格码上标记)。意向购房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合肥住房”线上申请购房资格的,系统将通过大数据比对自动审核,审核时限为1个工作日;意向购房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申请购房资格的,审核时限为3个工作日。
(三)异议申请。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审核结果反馈后及时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或通过委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补正相关资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
(四)持有购房资格码且满足购房登记其他要求的意向购房人,可参加我市限购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进行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五)购房资格码自取得之日起90日内有效(刚需家庭、高层次人才家庭、职住平衡家庭等购房资格仅限在本次登记项目中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需通过“合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码。
(六)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过程中,购房资格码的锁定和解锁,按照公证摇号购房有关规则执行。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准确解答意向购房人对购房资格提出的政策疑问,对违反我市住房限购政策和本通知规定的,市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意向购房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市房管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正式认购登记前,接受意向购房人咨询和委托办理购房资格申请事宜。
(八)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加强线上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购房资格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九)意向购房人认购登记前应充分了解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和提交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意向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申购商品住房的,取消意向购房人及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暂停意向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资格、承租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资格一年,并将相关失信行为推送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