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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 (征求意见稿)

阅读次数:2692 编辑: 郭策 发布时间:2019-08-28 11: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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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说明

    现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合肥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考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评分指标。

(一)评分指标分类

    评分指标分为:良好行为评分指标和不良行为评分指标。评分指标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

B

C

D

良好行为

12

8

5

3

不良行为

-20

-15

-10

-5

(二)信用评分公式

    信用分值= 基础分值 + 良好行为加分值 + 不良行为减分值(负分)

    信用分值每年重置,新设立企业或新从业人员首次信用评分的基础分为85分。  

二、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一)“经纪机构”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

评分指标

等级

分值

1

获得国家部委表彰

获得省级政府表彰

获得市级政府表彰

获得县(区)级政府表彰

(注:同一奖项的只记最高加分,下同)

A

B

C

D

12

8

5

3

2

获得住建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B

C

D

8

5

3

3

获得国家级主流媒体表扬

获得省级主流媒体表扬

获得市级主流媒体表扬

B

C

D

8

5

3

4

售后评价年终得分80分之上

售后评价年终得分70-80分

B

C

8

5

5

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

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诚信

A

B

12

8

6

在我市从事捐助等公益活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B

8

7

为区(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或协会培训提供师资

C

5

8

根据存续年限每年加0.5分;

(注:1、最高可加12分;2、以营业执照注册时间为起始日期计算)

A

最高

12分

9  

每间机构及分支机构均需具备2名持证人员,每超出1名增加0.5分;

(注:以中介信用系统登记为准;全国经纪人证按2名计算,最高可加12分。)

A

最高

12分

10  

本年度为行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包括:

(1)提出行业管理或协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2)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工作的;

(3)义务参与行业的课题研究、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  

(4)其他经协会认可属突出贡献工作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8分)

最高

18分

 

 

(二)“经纪人员”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

评分指标

等级

分值

1

获得国家部委表彰

获得省级政府表彰

获得市级政府表彰

获得县(区)级政府表彰

(注:同一奖项的只记最高加分,下同)

A

B

C

D

12

8

5

3

2

获得住建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获得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获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获得县(区)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业协会)表彰

B

C

D

8

5

3

3

获得国家级主流媒体表扬

获得省级主流媒体表扬

获得市级主流媒体表扬

B

C

D

8

5

3

4

售后评价年终得分80分之上

售后评价年终得分70-80分

B

C

8

5

5

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

信用等级连续三年被评定为良好

A

B

12

8

6

存续年限:每年加1分;(注:不设上限)

 

 

7

本年积极参加行业培训讲师工作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2分)

D

最高

12分

8

本年度为行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包括:

(1)提出行业管理或协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

(3)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工作的;

(4)义务参与行业的课题研究、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

(5)其他经协会认可属突出贡献工作的。

(注:每年最高可认定12分)

D

最高

12分

 

 

三、不良行为评分指标

(一)“经纪机构”不良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

评分指标

等级

分值

1

分支机构未公示总部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D

-5

2

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D

-5

3

变更房地产经纪人,未及时报送变更信息

D

-5

4

不按规定或不按时报送业务信息

D

-5

5

提供房屋经纪服务,未及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未及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D

-5

6

未经买卖双方同意,擅自设定买卖双方网签合同密码

D

-5

7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D

-5

8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按规定向相关业务部门报送租赁信息

D

-5

9

发生投诉后,不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调查处理

C

-10

10

向客户或他人索取合同或约定费用以外的酬金或财物

C

-10

11

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票据

C

-10

12

明知本机构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未予阻止和纠正

C

-10

13

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执业人员基本信息、业务流程、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

C

-10

14

违反委托人意愿,无正当理由变更经纪业务执行人

C

-10

15

未经买卖双方同意,擅自签订网签合同

C

-10

16

无正当理由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等证件资料

C

-10

17

为不符合购买资格的当事人,隐瞒真实信息给交易双方造成损失

C

-10

18

为不符合市场主体住所准入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C

-10

19

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

C

-10

20

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B

-15

21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B

-15

22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B

-15

23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B

-15

24

聘用被列入严重失信房地产经纪人、市场禁入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B

-15

25

违规收取房地产评估费用

B

-15

26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控市场价格

B

-15

27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B

-15

28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B

-15

29

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或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B

-15

30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B

-15

31

发生与同行打架、斗殴情形的

B

-15

32

提供融资或者协助购房人办理各种形式的贷款、融资用于购房首付款。

B

-15

33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B

-15

34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厨房、阳台、卫生间和地下储藏室对外出租供人员居住

B

-15

35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B

-15

36

经纪机构的经纪人员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B

-15

37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B

-15

38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B

-15

39

涂改、伪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

B

-15

40

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B

-15

41

聘用或指派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在其他经纪机构执业的经纪人员与客户签署经纪合同

B

-15

42

接受委托代理出售或出租房屋,未对委托人的资格和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B

-15

43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B

-15

44

提供代办贷款、代办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是否自愿选择等情况;

B

-15

45

因经纪机构责任引起群体性或恶性信访事件

B

-15

46

拒绝服务对象选择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B

-15

47

连续两年被列为失信警告对象

B

-15

48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为失信的

B

-15

49

未取得经营资格,或超越经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A

-20

50

未聘用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

A

-20

51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20

52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A

-20

53

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行政决定的;

A

-20

54

与当事人串通提供虚假资料和假冒申请人骗取房屋登记

A

-20

55

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A

-20

 

(二)“经纪人员”不良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

评分指标

等级

分值

1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及注册变更手续而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D

-5

2

签订合同时使用格式文本,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委托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D

-5

3

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协会搜集信用档案信息

D

-5

4

提供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未及时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未及时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D

-5

5

开展业务时,未如实向服务对象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D

-5

6

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时,未书面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D

-5

7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和行业培训活动

D

-5

8

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向客户或其他人收受回扣或者获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C

-10

9

在不是本人提供经纪服务的经纪合同上签名

C

-10

10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C

-10

11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业务活动,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C

-10

12

未如实地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

C

-10

13

提供代办贷款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是否自愿选择等情况

B

-15

14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

B

-15

15

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B

-15

16

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

B

-15

17

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B

-15

18

未按照规定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签名

B

-15

19

对主管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配合,或发生投诉后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或协会调查取证

B

-15

20

故意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

B

-15

21

拒绝服务对象选择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B

-15

22

接受委托代理出售或出租房屋,未对委托人的资格和房源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

B

-15

23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B

-15

24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B

-15

25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B

-15

26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商业秘密或者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B

-15

27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B

-15

28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B

-15

29

侵占、挪用房屋交易资金,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B

-15

30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B

-15

31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B

-15

32

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贷的行为

B

-15

33

骗取、涂改、伪造、变造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证书

B

-15

34

在信用评定中有虚报、漏报、瞒报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

B

-15

35

连续2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为预警的;

B

-15

36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为失信的;

B

-15

37

发生与同行打架、斗殴情形的

B

-15

38

被吊销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后,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

A

-20

39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

A

-20

40

因违反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A

-20

41

将资格证书出租或出借,用于经纪机构申请网签密钥、从事业务活动

A

-20

42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

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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