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现对广大市民朋友郑重提示,在委托中介机构及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存量房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能引发存量房交易风险:
一、凡是将交易资金转入中介机构账户、从业人员个人账户等非资金托管银行专用账户的。
二、凡是承诺包办购房资格、贷款资格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购房资格查询、贷款资格审批、收取费用的。
三、凡是承诺支付额外费用就能买到意向房源的。
四、凡是中介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存量房交易业务,收取费用,未以中介机构名义签订委托销售(委托购买)合同的。
五、凡是仅做出口头承诺或约定,未在合同中书面明确的。
六、凡是中介机构不具备合同网签资格,或隐瞒经纪事实,要求交易双方以个人成交名义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的。
七、凡是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或隐瞒真实交易意图,签订“阴阳合同”的。
八、凡是交易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未进行房源真实性核查、未取得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可能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存在限制交易情形、产权人与实际售房人不一致、属于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的。
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在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经纪服务前,可要求查验经纪机构从业人员的从业服务证,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应当主动向服务对象出示从业服务证。
信息来源: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