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有关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 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市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答: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即全面自查、基层排查、县区核查、市级抽查、省级督查。其中,第一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第二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第三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第四步市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专班要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答:全市所有城乡自建房屋都纳入排查整治,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本次合肥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等自建房建筑,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除此之外,为确保辖区内房屋住用安全,在对自建房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基础上,把经营性自建房作为排查重点,重点聚焦国有土地上老旧房屋、城中村、集镇“骑路建设”、沿街商铺、农贸市场、大市场、工业厂房违规增加荷载等,加大对违法加层加高、拆改承重结构、改变使用用途、违法装饰装修和改扩建房屋等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
答:按照国务院和省市统一部署,在坚持重大安全隐患边查边改的基础上,6 月底前,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工作;7 月底前,按照“一栋一策”原则,根据排查结果和房屋危险程度,确定整改方案;9 月底前,消除重大安全隐患;12 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答:重点排查自建房“三性”,即经营合规性、合法性、合格性,具体牵头协助单位是:①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经营合规性,包括群租房;②市自规局和城管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法性,有序推进违法建筑拆除;③市房产局和建设局牵头核查自建房合格性,针对是否有施工、验收等手续,是否是危险住房,特别是城郊结合部和乡镇上的“骑路建设”等情况,采取剥洋葱的方式排查界定清楚。
答:自5 月23日起,全市域推广使用“自建房排查摸底”小程序,实现排查录入信息化、智能化,市大数据公司根据排查及小程序运行情况,实时优化完善业务需求及功能研发,形成自建房排查、整改、上报、销号的信息工作“闭环”。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9 号)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答: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包括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经营管理人等。
答: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答: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
答:房屋也会衰老,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即使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排查情况及时上报。
答:下列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
(六)自然影响:风、霜、雨、雪、腐蚀以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答: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房屋的异常现象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沉降、倾斜、裂缝。
答:国家对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划分如下: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答:合肥市按照四色标识对全市城乡自建房进行分色标识,实施挂图作战。即按照自建房危险性等级逐一建档造册,建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数据库和分布图,标识“红、橙、黄、绿”危险等级。具体为: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以及社区网格员在初步排查阶段,根据了解掌握初步信息,对初判为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在小程序录入时将房屋危险等级标识为黄色,并提出橙色或红色建议;街道组织建筑结构安全方面专家,对标识为黄色危险等级自建房全覆盖核查,在小程序中筛选审核判定出橙色,并提出红色建议;县(市)区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小程序中将街道标识的橙色房屋审核筛选出红色,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安全鉴定;市测绘院根据小程序录入信息和矢量位置,分色汇总标识在一张电子地图上,实施挂图推进、建账销号。
答:目前已从全市甲级设计院、一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测单位聘请172名专业技术人员组建专家服务组,为各地摸排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下沉专家将对基层人员在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帮助基层网格员在初步摸排过程中,确定初判隐患房屋,进行解疑解惑,并按照‘一楼一策’原则,于7 月底前,协助制定初步整治方案。
答:将借鉴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做法,在已公布委托5家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基础上,由市房产局、市城建局联合公布一批具有质量安全监测和设计能力的11家第三方机构目录,专门参与、指导、承接自建房安全结构性监测。在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结构性安全检测报告基础上,由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组织论证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确认意见。
答:重点排查: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答:(1)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相对应的各类行政许可手续; (2)系统核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情况,确保各类许可证的可靠性。
(8)楼板间上是否堆积有超过每平方200公斤的物品,如影响屋顶承载能力的水塔、水箱、屋顶绿化种植或其他临时堆放材料。
答:(1)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许可等级等各类相关许可,并且核实现状经营内容与许可证件内容是否匹配;
(4)重点排查承接教育培训、养老、医疗、餐饮、KTV等相关业态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针对旅馆业、旧货收购信托业等特种行业经营业态应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用途有所更改的居民自建房,应提供其相关许可包括房屋安全鉴定、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的变更材料。
答:(1)自建房中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违规使用、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